Article 30

In force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规定在公园和广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园和广场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项目的;

(三)公园和广场管理达不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

(四)擅自改变公园和广场的功能,擅自进行经营性开发的;

(五)将公园和广场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个人经营,或者利用“园中园”等形式开展变相经营活动的;

(六)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