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市城市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公园和广场的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建设的,供公众游憩、观赏,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公共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等。
本条例所称广场,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建设的,供公众游憩、观赏、休闲、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公益性活动,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和景观工程设施等开放性城市空间。
公园广场实行名录和分类管理。公园、广场的名录和类别的确定及调整,由县级以上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