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在公园和广场内开展各类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
每日二十一时三十分至次日七时,禁止在公园和广场内从事打陀螺、歌唱或者播放音乐等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活动。经批准开展的大型公益性活动除外。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和广场内的显著位置和健身、娱乐主要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告知该公园和广场的环境噪声限值、禁止事项、相关活动开展的时间规定等。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