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条例/Chapter 2 港口规划与港口岸线使用Article 8Repealed国家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省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管理该港口的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一般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管理该港口的人民政府征求省交通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公布实施的总体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8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