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从事下列港口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服务设施;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及上下船舶的设施和服务;
(三)在港区内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包括过驳)、仓储、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集装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作业;
(四)为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五)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船员接送以及废弃物接收、压舱水处理、围油栏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港口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