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实行行政问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

未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