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破坏湿地保护设施或监测设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钻探打井、填埋湿地或者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