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人民政府设立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用于:
(一)畲族文化重大项目保护、研究和开发的配套补助;
(二)畲族文化珍品实物的征集、文献典籍的整理和出版;
(三)濒临消失的畲族传统文化的抢救保护;
(四)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
(五)开展畲族文化展示、展演、传习、学术交流等活动以及畲族题材文艺创作的补助;
(六)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经费补助;
(七)扶助畲族文化产业发展;
(八)畲族文化保护的其他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民族事务部门制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畲族人口和畲族文化保护工作需要,参照市畲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设立本级畲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畲族文化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