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畲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示范点内违反专项保护规划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活动,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