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族事务部门编制本级畲族文化保护项目名录,畲族文化保护项目名录包括畲族文物保护项目名录和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拟列入畲族文化保护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经评审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公示期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公布的保护项目名录应当包括项目的名称、类别、保护单位等事项。

对列入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项目保护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