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Article 34Amended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聘任为社区工作者,享受相应的待遇保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居民区服务和管理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社区工作者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