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