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下列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

(一)新入职、转岗和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岗人员;

(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岗位人员;

(三)劳务派遣、临时用工、实习人员。

其他需要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