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