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在锦江流域放流鱼种,划定禁渔区,设立禁渔标志。

禁止在锦江流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