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在重点保护区河段两岸外侧各50米、一般保护区河段两岸外侧各30米的区域内,除市政、交通、水利、供电、通讯、旅游基础设施外,禁止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已建成不符合锦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逐步拆除或者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施工建设的单位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和环保措施,保护周围的植被和水体,减少污染和破坏。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和环境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