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虹山湖公园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