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牧、水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次每只羊五十元,每头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一百元罚款,每次累计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