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相抵触;

(三)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四)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