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部门是民族团结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指导、督促和检查促进民族团结工作;
(三)协同有关部门调处各类民族矛盾纠纷,协助妥善处置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四)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调查研究工作;
(五)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组织开展民族重大节日活动,组织民族团结表彰工作;
(六)关于民族团结工作的其他事项。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