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部门是民族团结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指导、督促和检查促进民族团结工作;

(三)协同有关部门调处各类民族矛盾纠纷,协助妥善处置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四)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调查研究工作;

(五)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组织开展民族重大节日活动,组织民族团结表彰工作;

(六)关于民族团结工作的其他事项。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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