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门店美观、整洁:
(一)店内应当设置垃圾收容器,不得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
(二)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三)牌匾、标识等户外设施的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不得在店外置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