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高新区内的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由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管理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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