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牧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办理许可证,强行采挖、采集的,没收其工具和非法所得;造成资源破坏的,视情节轻重,并处非法所得的1-3倍罚款;

(二)不在规定的时间及指定的区域内采挖、采集和进行灭绝性采挖、采集的,没收其工具和非法所得;造成资源破坏的,视情节轻重,并处非法所得的2-5倍罚款;

(三)拖欠资源补偿费的,按应交纳数额加收滞纳金。

罚没处罚必须出具财务专用收据。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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