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兼职督学。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任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与需要,配备专职督学。

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兼职督学任期内具有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已经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督学,可以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评聘。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