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对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文化(文物)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