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Chapter 4 保护措施/Section 1 一般规定Article 49In force对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的城市、街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进行评审认定,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确定为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通报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Article 4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