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