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包含历史建筑基本信息、保护范围和使用要求的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向社会公布,并将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和使用。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