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注重调动原住居民保护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
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不得以保护利用为由强制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因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影响原住居民生产生活或者导致其权益受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协商,采用征收安置、住房保障、宅基地置换、适当经济补偿等方式予以安排。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