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和林业发展规划,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