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电力、广播电视、通信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在林区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林检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松木材料回收和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