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林业生产经营者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纳入造林绿化设计和森林经营方案,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的综合预防措施。

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良种壮苗,采用混交栽植模式,适地适树造林,避免营造大面积人工纯林,做好森林抚育和封山育林。

禁止使用带有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