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刊播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
气象台(站)应当配合当地林检机构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