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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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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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tember 1,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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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保护条例
(2001年3月30日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1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1年9月1日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一)兴办扶贫型、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社区服务型等企业;
(二)承包、租赁、兼并和参股、控股、购买国有、集体企业资产;
(三)承包、租赁、购买荒山、荒地及山塘、水库的使用权从事农业项目开发;
(四)投资水电、矿产、旅游资源和环保项目开发;
(五)投资房地产、集贸市场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六)生产加工旅游商品、民族工艺品和民族食品;
(七)开发地方名优果品和中草药;
(八)开办商品流通、运输、典当业和其他中介服务业;
(九)从事饮食、文化娱乐服务行业;
(十)开办学校、幼儿园、医院、诊所等公益事业;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允许开办、经营的行业和商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其离职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投入企业股份。
农村人口进城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活动的,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土地承包人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将土地的使用、经营权以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创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
在本县私营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入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工作,其工龄可连续计算。
(一)申办扶贫型、科技型、开发型和其他地方优势项目的,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有关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二)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土地出让金30-50%,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他行业管理费;
(三)生产实验和试营期间,免收各种行业管理费和其他行政性收费;
(四)进入新办市场经营的,免收1年的市场管理费;
(五)利用国有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优惠土地出让金20—40%。
(一)开发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旅游资源的;
(二)开发建设格凸河水利、水电项目的;
(三)开发紫云南部低热河谷综合农业项目的;
(四)开发中草药和名优果品的;
(五)开发大理石矿的。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所需资源、能源,在收费和管理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对待。
非本县户籍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其子女就学、计划免疫的预防接种等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
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用地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批程序。
收费实行收费卡制度。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开。行政相对人对违反规定的收费有权拒绝缴纳。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控告。
(一)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二)依法纳税;
(三)不生产、营销假冒伪劣商品;
(四)保护生态环境;
(五)爱护公共设施;
(六)接受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破坏、侵占、平调资产;
(二)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服务或强迫接受服务;
(三)重复收取同种税费或者超过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进行征税和收费;
(四)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五)擅自检查经营场所;
(六)擅自对经营场所停水、停电;
(七)阻碍合法运输;
(八)妨碍公平竞争;
(九)打击报复举报人;
(十)其他侵害行为。
对个人在2000元以上、企业在1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返还、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