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草原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工程建设、地质勘查、探矿、影视拍摄等临时占用草原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或者采挖方式擅自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采挖天然草皮或者泥炭(草煤)的。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