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有关园林绿化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擅自砍伐、修剪、移植城镇规划区内的树木,或有第三十六条所列损害城镇绿化及其设施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