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旅行社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自治县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由自治县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标志而擅自使用等级标志、称谓的,或者虽已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标志,但使用等级标志、称谓不实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超越核定的服务区域导游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旅游景区(点)强行向旅游者兜售联票、套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旅游景区(点)没有采取游客流量控制疏导措施,游客总量超出核定的游客接待承载能力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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