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旅游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计划提供规范的客运服务,不得擅自揽客,不得甩客,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客运服务。

旅游客运企业用于旅游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悬挂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旅行车辆专用标识。

旅游客运企业不得为未取得旅游经营资质的经营者提供旅游客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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