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点)、旅游宾馆等旅游项目,应当符合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和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

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审批旅游景区(点)、旅游宾馆等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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