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