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有本条例第五十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有本条例第五十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