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个人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处被改变或损坏部位造价2倍的罚款;单位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处被改变或损坏部位造价4倍的罚款。改变原貌拒不恢复的,由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交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恢复原貌,费用由违法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对于有收益的,应交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和乱放物品的,由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因上述行为影响消防救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