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农田防护林建设以县(市)、自治州直属国有农牧园艺场为单位制定规划。

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总体规划由自治州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农田防护林建设总体规划依据自治州总体规划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州直属国有农牧园艺场农田防护林建设总体规划依据自治州总体规划编制,报自治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以及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等内容;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电力等规划相协调。

经批准的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自治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