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农田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或者更新采伐,禁止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经营性采伐。
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应当纳入当地林业发展规划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国家、自治区、自治州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或者林木抚育更新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田防护林建设实行采造挂钩制度,以村(林班)为单位将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更新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度采伐指标控制的主要条件,对任务完成好、质量符合要求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对未完成农田防护林建设或者更新任务的,调减年度采伐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