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流域内的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流域内的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州及流域内的县、市水利、渔业、卫生、市政管理、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