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教师资格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中学、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教师资格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三)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四)技工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五)省属普通高等院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委托高等院校认定;

(六)中央驻本省院校教师资格由其主管部门认定。

成人教育学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资格,依据其学校不同的教育层次,按前款规定的办法认定。

凡被认定合格的教师,由认定部门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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