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师工作。

各级人事、财政、计划、劳动等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