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教师医疗享受与当地国家公务员同等的待遇。医疗机构应当为教师的医疗、保健提供方便。

中小学特级教师享受当地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待遇。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三十六岁以上或者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其他教师可视实际情况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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