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指导、监督教师考核工作。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负责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师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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