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案和有关资料,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印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